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虜以私市故猶遣使者来請退水西之田二十里公

不許先是公命通判并州事司馬光之麟州與戡議

邊事戡請乗虜罷兵之時築二堡於屈野之西以禁

耕者且為州耳目光還以告公從之比往而虜兵巳

復聚戡不敢興役及敗乃言其日行視堡地為虜所

掩以致失亡㑹虜遣道元歸朝廷命御史按之御史

新拜官欲排撃大臣以為名移幕府取文書公以築

堡之議光實與焉恐并𫉬罪乃留徼光之書以其餘

與之御史遂劾奏公擅築堡於邊以敗師徒又匿制

獄所取文書坐是解節龯復以觀文殿大學士戸部

侍郎知青州事兼京東東路安撫使光慙詐守闕上

書具言其状自請斧鉞之誅朝廷不許公又上奏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