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者各舉不材之人〈一有守廉節者乃舉公幹之人十字〉朝廷不問是
非但見舉主數足便與改官則清〈一作公〉幹者進矣貪
濁者亦進矣請〈一作誅〉求者亦進矣不材者亦進矣混
淆如此便可爲進賢之法乎方今黜責官吏豈有澄
清糾舉之術哉惟犯贓之人因民論訴者乃能黜之
耳夫能舞弄文法而求財賂者亦強𭶑之吏政事必
由已岀故雖誅剥豪民尚或不及貧弱至於不材之
人不能主事衆胥羣吏共爲姦欺則民無貧冨一時
受弊以此而言則𧷢吏與不材之人爲害等耳今贓
吏因自敗者乃加黜責十不去其一二至於不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