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一曰州郡置兵為備二曰選捕盗之官三曰明
賞罰之法四曰去冗官用良吏以撫疲民使不起為
盗此四者大臣𠩄忽以為常談者也然臣視今朝廷
於此四者未有一事合宜伏望聖慈嚴勑兩府大臣
問其捨此四事别有何術可為茍無他術則此四事
宜早施行臣𥨸聞州郡置兵冨弼已有條奏其餘三
事前後言事者論議甚多伏乞合聚群議擇其善者
而行其禦盗四事方今措置乖失極多容臣續具一
二〈一作一〉條奏取進止
論乞主張范仲淹冨弼等行事劄子〈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