巳本府遵依前後詔勑再具執奏未許公行伏以曲
庇小臣撓屈國法自前世帝王苟有如此等事史𠕋
書之以著人君之過失今梁舉直不欲受過於其身
寧彰陛下之過於中外舉直此罪重於元犯之罪今
縱未能法外重行以戒小人干求内降者其元犯本
罪豈可曲恕舉直苟爲愛身之計不思愛君之心乃
是小人全無知識爾如臣忝恩寵列於侍御職在
獻納合思禆𥙷豈可阿意順㫖爲陛下曲法庇縱小
臣以彰聖君之失其内降臣更不敢下司謹具狀繳
連進納今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