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某則是猶不别也是爲大宗之法云爾故爲大宗之法三丗自
三丗而推之無不及也人設二子而廣之無不載也蓋立法以爲
譜學者之事也由譜而知其先以及其旁子弟以傳於後丗是古
君子之所重而士大夫之所當知也以學者之事不立而古君子
之所重與士大夫之所當知者隨廢是學者之罪也於是存之
氏族譜之末以俟後世君子有采焉
别子
一丗 别子之適子甲
庶子乙
二丗 甲之適子丙
庶子丁
乙之適子戊
庶子已
三丗 丙之適子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