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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轉運使副判官提刑獄知縣縣令即更與本處
知州軍通判並連署同辠保舉再任仍須於奏狀内
將本官到任以來政迹可紀實狀一一條列奏委中
書門下更加察訪如不是妄舉即進呈取㫖當議量
所述政迹及合入資序推恩許令再任令臣撰勑辭
者臣竊以謂朝廷欲使守令之宜民者久於其官誠
亦方今政務之先急然 勑意有於方今事變尚未
合者今審官除知州軍皆待一年八月闕知縣縣令
亦大抵待闕一年以上今使係三年及三十月替
者須𠉀成資方得舉留再任比及朝廷報許即其人
係三十月替者巳及替期係三年替者亦巳去替期
不逺待闕之人亦巳赴任雖未赴任亦多巳待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