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増減之文則取息依舊由是息錢長引二並行
而民間轉不易矣而稷等又益以販鹽布乃能増額
及六十萬貫及李稷引陸師閔共事又増額至一百
萬貫師閔近歲又乞於額外以一百萬貫爲獻朝廷
許之於是奏乞於成都府置都茶客旅無見錢買
茶許以金銀諸貨折遂以折爲名多遣公人牙
人公行拘欄民間物貨入賤買貴賣其害過於市
易又以本錢質典諸物公違條法欺罔朝廷蓋茶法
始行至今法度凡四變矣每變収利益深民益困弊
然供億熈河止於四十萬貫其餘以供給官吏及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