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費約三四十萬貫即是師閔百端非理凌虐細民
止得八十萬貫〈前件兩項錢並且從小約計故師閔所得利有八十萬斗若依实計之恐〉
〈不及得此𢾗〉假令萬一蜀中稍有飢饉之災民不堪命起
爲盗賊或如淳化之比臣不知朝廷用兵㡬何費錢
㡬何殺人㡬何可得平定今但得七八十萬貫錢置
此不慮臣竊惑之兼臣訪聞陸師閔去年自成都移
治永興仍取成都供給有本府衙前楊日新者爲之
賣酒至十二月中師閔自覺非法始移牒永興成都
止就用永興供給其違法差衙前賣酒及多請過成
都供給即不曾舉覺其貪冐無耻一至如此亦乞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