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甚葢編户之民自五等以上人被其害士大夫
自有知識以上人知其非〈臣〉昨日䝉聖恩擢任執法
即嘗首言其事以為佗日小人疾害聖政欲立異同
之論者必指此以籍口不若今日愽采公議自救其
失故於九月八日備論五事乞賜施行又於十月二
十六日乞檢曾前奏早賜指揮前後共經三月有餘
終未見可否伏惟天下利害其切於小民害於聖政
未有甚於此者而大臣因循重於改作遲遲至此甚
非陛下勤䘏民物及深思逺慮之意伏乞更加申敇
速令詳議立成定法以時行下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