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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甚葢編户之民自五等以上人被其害士大夫

自有知識以上人知其非昨日䝉聖恩擢任執法

即嘗首言其事以為佗日小人疾害聖政欲立異同

之論者必指此以籍口不若今日愽采公議自救其

失故於九月八日備論五事乞賜施行又於十月二

十六日乞檢曾前奏早賜指揮前後共經三月有餘

終未見可否伏惟天下利害其切於小民害於聖政

未有甚於此者而大臣因循重於改作遲遲至此甚

非陛下勤䘏民物及深思逺慮之意伏乞更加申敇

速令詳議立成定法以時行下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