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新額請受許從多給遷補出職皆依舊司
並有見行條貫若且依此法可以不勞而定
及吏額房創意改更務欲一例從新以顯勞
效遂除見理舊司遷轉巳補最上一等名目
見理年選更無遷轉職名之人即聴依舊條
出職若就選試補填闕者令𠉀降到新法施
行所有依舊司遷補出職指揮更不行用竊
縁舊諸司吏人根源各别立法不同不可槩
以一法新法雖工止於一法而巳以待新法
吏人則可以待舊法吏人則不幸者必衆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