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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名替放鄉差人户了當如限滿尚有不足

   去處即具的實事由申户部看詳施行

 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勑諸州衙前投名不足去

   處見役年滿鄉差衙前並行替放且依舊條

   差役更不支錢如願投充長名及向去招募

   到人其顧食支酬錢即全行支給却罷差𠑽

   其投募長名之人並與免本户役錢二十貫

   文如所納數少不係出納役錢之人即許計


   會六色合納役錢之人依數免放

  臣看詳元祐三年閏十二月以前所定衙前條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