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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謂諸州縣役人前已具論差顧役人利害以

謂差役之利利在上等下等人户而顧役之利利在

中等既利害相半則兼行差顧為利實多然則祖宗

舊法與先帝近制要為皆有所去取唯當問人情之

所便更不當以新舊彼我為意有所偏係也觀前

後役法皆由僚意有所執或自前曽經議論欲遂

成其説或見今觀望上下有所希合致令所立之法

不得通濟謹具條例如後

 元祐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勑官户等助役錢遂

   州除依條支用外以實數十外量留一分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