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063-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06.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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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共掌管遇歛散時即申府差縣官一員監視出納

  以此之故一郷四五十里之間雖遇凶年人不𨶕食

  竊謂其法可以推廣行之他處而法令無文人情難

  彊妄意欲乞聖慈特依義役體例行下諸路州軍曉

  諭人戸有願依此置立社倉者州縣量支常平米斛

  貴與本鄉出等人戸主執歛散每石収息二斗仍差

  本鄉土居或𭔃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與本縣官同

  共出納収到息米十倍本米之數即送原米還官却

  將息米歛散每石只収耗米三非其有冨家情願出

  米作本者亦從其便息米及數亦當撥還如有鄉土

  風俗不同者更許隨冝立約申官遵守實爲乆逺之

  利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勤則亦不至搔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