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第二十七
書〈時事出處〉
與趙帥書〈子直〉
竊見使司行下委兩鄰附籍事官司嘗巳施行但此事𥘉
議只委鄕官勸諭人户自來附籍蓋不欲使吏與其間恐
有煩擾雖有不願請米者亦不之彊但欲請米者非巳附
籍不給即其人利害切巳附與不附皆須自任其責行之
旣乆人漸相信今忽有此指揮即自此之後生子得米之
人可以安坐不問而歸其責於鄰人鄰人不得米者顧乃
代之任責而又無罪賞以督其後又況一甲之内除懷孕
家外尚有四家今𨚫只取兩家爲隣在街市人家齊整
去處猶可責之两畔切鄰不容推託在鄉村人煙星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