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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趙丞相書

熹竊以獻𡻕𤼵春伏惟丞相國公鈞候起居萬福熹伏蒙

賜敎并示差敕得備祠官之數皆出陶鎔豈不知感但鐫

職之請未蒙敷奏特從所請區區私分深所未安復有祈

懇切乞留念熹今未敢請俸必以得遂爲期非若異時一

再不獲尚可黽勉冐受也奏牘所陳之外又有一事蓋向

來祧廟之議上意巳自開納而丞相持之不下便將太廟

毀拆及臺諌有言不知只作如何處分致後省復有云云

据其所言亦未敢深以熹說爲非但云未見本議欲乞降

出而丞相又不降出便從其請以此而觀其罪不在樓陳

而丞相實任之也夫絀始祖之尊置之别廟不使與於合

食之列而又并遷二祖止祀八世熹固巳議之矣而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