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祭子爲主
按喪禮凡喪父在父爲主則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也又曰
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喪注云各爲妻子之喪爲主也則
是凡妻之喪夫自爲主也今以子爲喪主似未安
先遣柩歸而奉䰟帛終喪埋帛立主〈時在官所〉
此於古無𥘉旣不能盡從古制即且如此亦可然終不是
也
奉祀者題其子
此亦未安且不須題奉祀之名亦得
廟别三丗别設一位於其下
禮卒哭而祔於祖姑三年而後入廟今旣未葬則三虞卒
哭之制無所施不終喪立主而祔祔畢於家廟旁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