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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以下堪充弩手之人並不刺臂靣以御前彊弩効用
爲名各給文帖書冩郷貫居住之處及顔貌年甲姓名令
五人結一保兩保爲一甲十甲爲一隊逓相委保有功同
賞有罪同罰於建康府置營寨安泊詔皆從公請公即下
令曰兩淮比年累茶毒父子兄弟夫婦殺傷虜掠不能
相保今議爲必守之計復恥雪怨人心所同有願充者宜
相率應募至於淮北乆塗炭素懐忠義欲報國恩亦當
來歸共建勲業於是兩淮之人欣然願就率皆彊勇可用
公親訓撫之又奏差陳敏爲統制敏起㣲賤聲迹未振公
擢於困廢中感激盡力圖報未幾成軍方召募之𥘉浮言
鼓動欲敗成績數月間來應者不絶衆論始定公謂虜長
於𮪍我長於歩制歩莫如弩衛弩莫如車乃令敏專制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