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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都簽書當日文書〈謂應行出者〉竊詳立法之意盖欲一縣
之官同𬋩一縣之事庻得商量詳審與决公事不至留滯
民無𡨚枉而比年以来此法不舉所謂過者不過茶湯
相揖而退其扵縣之財賦獄訟知縣旣不謀之佐官佐官
亦不請扵知縣大率一出扵知縣一人十數胥吏之手而
巳設使知縣才術過人力䏻獨任亦非爲治之體而况爲
知縣者有不得人或見事有不明處事有不公則賕賂囑
託變亂是非淹延囚係違法害民其弊又有不可勝言者
今請諸縣知佐詳照條法逐日聚議事應受接詞訴理
㫁公事催督財賦並要公共商量簽押圓備然後施行庻
㡬上合法意下慰民情稍革舊弊都吏具檢牒通判遍
下簽㕔及諸曹官自五月一日爲始依此施行更有未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