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斷遣其有刑名疑慮情理可憫屍不經驗殺人無證
見四者皆許奏裁此本朝累聖仁厚之至紹興以來凡
奏裁者必貸見今所行屍不經驗殺人無證佐而奏案
中情理分明者皆自依斷必委提刑親臨察其無冤而
後處決不以其奏裁而幸免也其刑名疑慮情理可憫
者又皆詳酌罪犯或貸或不貸亦非盡從輕典也年來
死罪日報思欲澄源正本以幾刑措而未有以為䇿今
忽奉前項指揮臣再三細繹雖是申嚴舊法欲革淹延
之弊深恐未易施行敢因其言條列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