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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老幼自若今一遇捕酒舉家拘縶非法受苦則是犯

酒之罪重于殺人也大率公之論事皆深切著明攷究

詳備玉音嘉奬嘗曰卿前後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臣

僚所未及一一付外雖議有不同不盡見諸施用亦有

遂著之甲令者五年再為參詳官四月除權刑部侍郎

兼侍講職于秋官二年餘孝宗垂意刑章哀矜庶獄公

乞重修法令謂中興之初首立詳定一司自建炎四年

六月以前著為紹興法今四十年多編集監學貢舉常

平茶鹽等一司之法而一代條章因革損益迄無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