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不及三貫者此法既立未必能禁其為盜彼先以死
自處則被盜者將無噍類為盜者無復全人究其極而
計之死者益衆矣陳公良祐為諫議大夫請取案例公
以見定一案聞奏用六項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
則纔四人若如舊法則百七人俱死遂從公議借吏部
尚書為六年賀金國正旦國信使歸至盱眙得印榜云
今後犯强盜竝依祖宗舊法所有六項指揮更不施行
到闕未及結局即以不得其職自列求去上聞其詳即
日復行六項之制至今遵用焉有請以大辟奏案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