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取㑹諸路上供賦入及所在錢物名數誠能始自
内帑取一歳非汎支費嚴加覈實一毫之出納國用
使別得以制其可否而參計官得以覆其虚實毋
平時比部駈磨之具文則内帑金帛當無欺隱然後
以紹興制度爲率約爲定數月支不過八九十萬比
今所支則歳可省三之一以三十年之通當有餘財
萬萬遂可爲十年之蓄以紹興兵戈擾攘之際所費
僅爾豈其承平無事而獨不可行乎上好生恤刑固
嘗申飭憲臣俾之條具詳覆失職之因可謂深中弊
源矣然今日之弊有未易言者狹其奏讞之塗則省
部固無壅積之患而非古人寜失不經之義不問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