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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喬廷臣當來不合用明訟請佃乞别召無礙

人實封投買夫明狀請佃謂非違法不可然其

失在官司而不在佃户何也蓋提舉司元行下

召人實封投買而喬廷臣乃以明狀自陳官司

勿許焉可也而提舉司僉聴旣以爲可本州主

管官又以爲可遽從而給佃焉此官司不守條

令之過而非喬廷臣之罪也及喬廷臣承佃數

年江諮始愬其違法前任俞監簿深不以爲然

既給㫁由付喬廷臣又欲科江諮詭名投牒之

罪盖以喬廷臣輸租如故無可奪之條而江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