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喬廷臣當來不合用明訟請佃乞别召無礙
人實封投買夫明狀請佃謂非違法不可然其
失在官司而不在佃户何也蓋提舉司元行下
召人實封投買而喬廷臣乃以明狀自陳官司
勿許焉可也而提舉司僉聴旣以爲可本州主
管官又以爲可遽從而給佃焉此官司不守條
令之過而非喬廷臣之罪也及喬廷臣承佃數
年江諮始愬其違法前任俞監簿深不以爲然
既給㫁由付喬廷臣又欲科江諮詭名投牒之
罪盖以喬廷臣輸租如故無可奪之條而江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