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臣子之分不當如此事属非違合行紏劾
第二狀
近爲延安路緫管楊庭訓不赴任事巳經具呈未𫎇
定奪切聞上臺照勘体察本官元行文卷意者豈謂
憲司巳有先行故遲遲其意却縁惲体訪此事前後
月餘𦂯方得實據本臺事理並不知㑹至於愚見偶
與鈞意略同行之似不相妨縁元狀止弹本官爲路
小官降故違 朝命八十餘日不行之官至於自投
保狀曽不知愧即係弹章中引據事意本非正情設
在先亦有此等事體未甞紏弹儻今後更有佀此
事同而情理深重者惲等合無其行與否據此合行
載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