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則積中恰少一叚圎徑與半弦和較相乗之數弦
和較者勾股併與弦相較之數也假令勾五股五相
乗亦倍之得五十如求容方則亦倍勾股為法得二
十亦恰得二寸五分之徑如求容圎則不用倍勾股
為法而用一勾股併與一弦是以一弦代一勾股併
也以一弦代一勾股併恰少一弦和較加一弦和較
則亦兩勾股矣假令一勾股得十倍勾股得二十是
取容方之徑一勾股得十一弦得七恰少一弦和較
三是取容圎之徑其所以少一弦和較者圎徑多於
方徑也假令取容圎不用勾股倍積而止用勾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