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602-歸有光-震川先生集-12-10.djvu/121

此页尚未校对



馬六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

養馬者戸一疋物力髙願養二疋者聽皆以監牧見


馬給之或官予其直令自市母或强予府界無過三

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襲逐盜賊之外乗越三百里


者皆有禁在府界者免輸粮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


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戸為

一保四等以下十戸為一社以待病斃補償者保戸

馬斃馬戸獨償之社戸馬斃社戸半償之歲一閲其

肥瘠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

監司經畧司州縣更度之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