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
養馬者戸一疋物力髙願養二疋者聽皆以監牧見
馬給之或官予其直令自市母或强予府界無過三
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襲逐盜賊之外乗越三百里
者皆有禁在府界者免輸粮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
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戸為
一保四等以下十戸為一社以待病斃補償者保戸
馬斃馬戸獨償之社戸馬斃社戸半償之歲一閲其
肥瘠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
監司經畧司州縣更度之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