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用千里以内習其風土之人其初曰試令三年稱
職爲眞又三年稱職封父母又三年稱職璽書勞問
又三年稱職進階益禄任之終身其老疾乞休者舉
子若弟代不擧子若弟擧他人者聽旣代去處其縣
爲祭酒禄之終身所擧之人復爲試令三年稱職爲
眞如上法每三四縣若五六縣爲郡郡設一太守太
守三年一代詔遣御史廵方一年一代其督撫司道
悉罷令以下設一丞吏部𨕖授丞任九年以上得補
令丞以下曰簿曰尉曰博士曰驛丞曰司倉曰游徼
曰嗇夫之屬備設之母裁其人聽令自擇報名於吏
部簿以下得用本邑人爲之令有得罪於民者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