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敝也莫甚乎以東州之餉而給西邊之兵以南
郡之糧而濟北方之驛今則一切歸於其縣量其衝
僻衡其繁簡使一縣之用常寛然有餘又留一縣之
官之祿亦必使之溢於常數而其餘者然後定爲解
京之𩔖其先必則壤定賦取田之上中下列爲三等
或五等其所入悉委縣令收之其解京曰貢曰賦其
非時之辦則於額賦支銷若盡一縣之入用之而猶
不足然後以他縣之賦益之名爲協濟此則天子之
財不可以爲常額然而行此十年必無盡一縣之入
用之而猶不足者也
郡縣論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