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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敝也莫甚乎以東州之餉而給西邊之兵以南

郡之糧而濟北方之驛今則一切歸於其縣量其衝

僻衡其繁簡使一縣之用常寛然有餘又留一縣之

官之祿亦必使之溢於常數而其餘者然後定爲解

京之𩔖其先必則壤定賦取田之上中下列爲三等

或五等其所入悉委縣令收之其解京曰貢曰賦其

非時之辦則於額賦支銷若盡一縣之入用之而猶

不足然後以他縣之賦益之名爲協濟此則天子之

財不可以爲常額然而行此十年必無盡一縣之入

用之而猶不足者也

  郡縣論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