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747-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12-10.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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尙可責以致孝盡慤于吾父母乎以此知緦小功之喪

禮實亦不可廢也然人道之薄甚矣故撻罰不及

生監與聞外人戸婚田土事出入公庭庶人不勤力治

生酗酒賭博不許入祠撻三十喪疾費不給充書役皁

隸及爲輿臺亦如之實心改悔十年無過行合族公議

許拜小宗祠

宿娼或下漁色其染惡疾構釁亡身不足惜也而失先

人之種姓于娼家或父子兄弟聚麀而不可辨惡莫大

焉雖改行永禁不許入祠撻四十婚嫁喪疾費皆不給

居官以陰很致富雖幸免

國法不許入祠宗族共屏棄之非其罪而罹凶害者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