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無所頗焉閩之丁口以明初戸籍爲據有遷居百
年而原籍丁糧未除者官吏關移甚苦公援國制令入
籍二十年以上者收之遷籍二十年以上者除之各縣
皆以爲便又盡淸屯產寺產鹽法則漳浦歲額六百餘
舊例食鹽與曬鹽者皆得供課不盡歸商也其後𣲖引
配賣悉歸於商於是添設四場十六館巡丁四出顆粒
盡征給價短額頒發亦愆期公請復舊例有徹商銷引
之議而大吏難之公曰法卽不可更不難行仁於法中
卽革去場差免認保杜包納寛餘鹽之禁漳浦農商積
𡚁皆爲之肅然一洗公恂恂文弱儒者氣體羸甚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