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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條例上請以俟

明旨欽定嗣後凡有舉首文字者苟無的確踪跡以所

吿本人之罪依律反坐以爲挾仇誣告者戒庶文字之

累可蠲吿訐之風可息矣

上亦如公所請自公對班所上五摺多見采錄舊例十

三道御史以次轉六科給事較資俸深淺公入臺㢙六

特轉工科給事中公之陳封事雖故交門舊莫得而探

其緒故其所言非經

皇上發總理諸臣共閱及部議者皆弗知也及劾奏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