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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原別有爲非眞有見於禮之當然故當時議禮諸臣

亦不復推廣而講明之其信然歟則是後人之所當釐

定也至若康熙二十七年吏部議得陜西藍田縣知縣

鄧士英祖母馬氏病故以其祖父在不許丁艱則竊更

有疑者夫居三年之喪之與去官是兩事也旣爲父之

嫡則卽令厭於祖在不爲三年之喪而不可以不去官

彼思爲後者祖父在而爲祖母其與父在而爲母同也

古人父在爲母亦期年其亦可以不去官乎彼漢晉人

於旁親期功之赴猶然駿奔甚至友生且行其禮而

本朝亦許臣下於本生父母繼母隨嫁母俱得給假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