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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如禮唯衰麻在身而巳而謂其尙主適子之婦之
喪乎竊意此時父雖在不爲喪主適子亦自可以杖卽
位此則古人所未言及文弨竊以意度之而謂其必如
此也葢婦人天夫故移父之斬於其夫夫之於妻義亦
不可薄上以承宗廟下以緜嗣續故以爲母之服服之
不爲過厚豈與夫㫄期者可相爲比例哉雖然上所陳
者正禮也而事或不可通於今如世俗父喪稱孤子母
喪稱哀子繼母在則不敢遽稱哀子以訃吿於人而必
標明其上云奉繼母命稱哀否則繼母之黨必有起而
成釁者此亦豈古來如此分別乎然而不可違也今父
殁母在或生母在如妻死訃於人而書杖期夫吾知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