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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上損上益下之意長蘆鹽政奏鹽價一斤加錢二

文公駁曰前蘆東因錢價過賤已三加價又免積欠

二百六十萬兩餘欠展三年商力自寛且今錢價漸

貴所奏應毋庸議廣東布政司奏陞濱海沙地賦公

駁曰海沙淤地坍漲靡常是以照下則田減半賦之

今依上中田增賦是與沿海民計微利非政體且民

苦加賦必多坍豁別有漲地亦不肎墾不可行後倉

場衙門復請預納錢糧四五十倍準作義監生公駁

曰國家正供有常經而名實關體要于名不正于實

有傷斷不可行凡駁議皆親屬藳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