卒母嫁有心喪三年之制子無絶道故也護嫁母出
母俱當與母同議減鬬殺罪甲有馳車犯乙死者己
當過失殺罪甲恐以無故馳驟車馬獲重罪介所知
以兼金求免君曰吾不受暮夜金君罪止過失殺無
爲人所誑也甲慙謝去有孝子爲父報仇殺縣役坐
死其父姊控部弟實爲縣役逼斃請檢尸傷當道某
屬託君君曰吾豈能枉法殺孝子哉其持正類此五
十九年京察一等次年五月奉
旨授山東兖沂曹濟道君以濟陰湯陵書傳所傳卽
在曹南其山西榮河湯陵雖列祀典實宋以來傳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