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984-呂祖謙-皇朝文鑑-40-1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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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諸縣流民聚處一一相度或發遣情願人歸還

本貫或放令前去别州或相度口數給與民田土

或自令樵漁採捕或計口支散官粟諸般救濟庶

幾稍可存活内只有給田一項違著朝廷後來指

揮比欲奏候朝㫖又為流民來者日益多深恐救

䘏稍遲轉有死損遂且用上項條件施行去後方

具奏聞尋准中書劄子奉 聖㫖一依奏陳事理

其後來者即教不得給田候春暖勸諭令歸上路

後方知其餘州軍所到流民不拘新舊並只用元

降朝㫖盡不許給與田土臣其時以急於赴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