愍在理甚明已傷不首於法無疑中材之吏皆能
立斷事已經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斷爲死罪而前
知登州許遵文過飾非妄爲巧朝廷命兩制定
奪者再命兩府定奪者再勑出而復收者一收而
復出者一爭論縱横至今未定夫以田舎一婦人有
罪在於四海之廣萬機之衆其事之細何啻秋毫
之末朝廷欲斷其獄委一法吏足矣今乃紛紜至
此設更有可疑之事大於此者將何以決之夫執
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義者君相之事也
分爭辯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