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994-呂祖謙-皇朝文鑑-40-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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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教敇迎合其意則喜違之則怒至有鍜鍊遷就

而為之使𡨚者不得吐其臆鞠者不得畢其慮故曰

不奪則責之可也使能者為之期止於是不期於

奪然每一事之下審獄具文諮于從事謀于監郡

上于太守而又質于掌法者若文不比囚不直則

移而讞之衆皆可焉班而署之然後乃得已矣若

是積三歳而罷歸其勤亦甚矣緫之力學修文行

之廉厚復為理官使主郡者賢明不奪則其責愈

重緫之冝如何為心哉夫與鼓瑟者游而言操刀

之事則言者之過也緫之于行不敢指異事以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