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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三年詔有司行用銅錢四年詔罷之錢雖不

行而議者甚衆間有論辯確至隨章具録以備舉

行雖然資丗之寳廢興亦有數存乎其間云

 金銀珠玉銅鐡鉛錫礬鹻竹木等課

山林川澤之産皆天地自然之利也可以冨國而

或以病民我國家皆因土人呈獻願輸之課其多

者不盡收其少者不强取故享其利於莫窮焉凡

州郡所入之數登於王府爲國經賦者則載之而

好功興利之徒時立說以自售其事之虚實言之

用否則在朝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