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後父母為所後祖父母承重夫為人後妻夫服婦
為舅姑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母妻妾為夫〈共十六條〉
凡齊衰期杖嫡子衆子為庶母其妻為夫之庶母為所
生改嫁母岀母及所改嫁継母夫為妻〈共六條〉
凡齊衰不杖期父母為嫡長衆子及女之在室者女之
適人無夫與子者継母慈母之為其子孫為祖父母〈女孫〉
〈雖適人不降〉為伯对父母妾為夫之子為兄弟為兄弟之子
及女之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為嫡妻改嫁母
出母為其子女在室及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
及兄弟之子及姊妹或侄女之未嫁者継母改嫁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