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惟録志之十一
屯田志搃論
惜無老康長世而開治之法不𣸪王守溪嘗云屯田一石
可當二十石鰓鰓為當事言之無應者至明末邊務紏繁
都司𠩄轄仍如故額而迄無一兵之用是棄田以飬無用
之兵一失無法以飽有用之兵又一失也不得已横加遼
餉㡬及七百萬而又不任𡈽著召募更移加以道里之費
安家器之費又復不貲寕不益思守溪之言按屯田法
善用之稍可𣸪古寓兵于農遺意明户兵二部分設職之
者互讐而輔臣無才者持之國初額屯二字徒属虗名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