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差且曰善為政者以生道𣗳徳不以残鷙立威
二十六年𣸪申鞫刑之禁以罪囚俱送法司
二十八年引大誥减䓁例令法司重訂祖訓有曰朕自𧺫
兵四十餘年祗因情犯深重特令法外加刑此特權冝䖏
置非守成之君所遵守以後止守律典大誥並不许用黥
刺腓劓閹割之刑
三十年莭畧大誥要條附扵律名曰大明誥律刑部都察院
請加𨒫案三族法不許又置政平訟理二旛諭刑部曰武臣
死罪朕親審之其餘但以𠩄犯来奏于承天门外有未服者
行人持詔理旛諭之訟理其應䆁者持政平旙宣徳意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