寔犯死罪如律犯死罪准贖
按洪武𥘉日炤民江伯児刲脇療母疾至扵殺其三𡻕子
食母母愈有司請旌上以法無賊性杖伯児百戍之以
示戒
民有随母改嫁割股愈後父病事聞上曰毋再嫁与民
父何親傷其父遺体以活父之非親不孝寘诸法
李秉者坐戍赦帰帰無貲鬻其四𡻕中道上以為忍腐
之
十六年有子犯法當死其父行賄求免�御史執之併欲
罪其父以聞上曰父子至情不知為犯法但論其子赦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