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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係蘇州一郡之事前王公已定耗法均攤之田三斗三升五
合歉薄之田二斗二升既而會計本縣薄田太多而三十六萬
之外乃增餘積米数千王公下有司再審歉薄之田均攤数千
之米此王公之意欲利歸于下也有司失於奉行如三區者终
在覆盆之下而所存餘積之米遂不知所歸欲乞查岀前項餘
積作爲正粮而減三區之額復如其舊此則無事紛便而又有
以䆒王公欲行而未遂之意矣夫加賦至三斗而民逋日積實
未嘗得三斗也復舊至五升而民以樂輸是實得五升也其于
名實較然矣既減新額又于逃户荒田開豁存粮照依開墾荒
田事例召募耕種数年之間又必有甦息之漸也其三曰修水
利之法吳淞江爲三吳水道之咽喉此而不治爲吾民之害未
有已也先時言水利者不知本原苟狥目前修一港一浦以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