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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守王公儀曽為縣令深悉民所苦通計一縣里甲備用之数為
銀一千一百七十二両均徭以銀差者為銀四千二百五十五両
有竒以力差者為銀五千一百六十八両有竒乃計丁而編之丁
出一分計田而編之畆岀七厘七毫計灘池𡍼蕩而編之畆出四
厘凢得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一両有竒適當前数載之于書曰賦
役册十九年縣令馬公麟以田畆所編為重而縣有科麥地六百
一十二頃有竒均粮之法所不及也于一縣之田獨為輕則乃畆
加一斗六升八合九勺五抄凢得銀五千一百七十七両有竒以
四分之一抵十六十七都荒田無徴之額以四分之三入之里甲
均徭視昔所編者少减矣但丁田銀既輸于官而庫子斗給觧户
禁子之𩔗最為民禍者終不可得募復于該年摘撥而給其直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