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編苐卄二冊
浙江下
第一葉
注一 受塘左之涇十有八塘右之涇十有三
第二葉
注二 受塘南之涇五塘北之涇六
注三 受陶洷水
第十二葉
注四 若杭州近在会城不必委官而温䖏等府䖏浙上㳺本司委官徃返動輙
千里𫝑不可行其䨇月𩔗報錢粮及𩔗批銷批一如前法但各府如期差一首領官
歛𭣣𩔗觧其兊銀騐銀俱封銀俱責成府首領官與縣宫逐一仔細不可違錯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