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葉
注五 漳州志正徳十四年御史沈灼行八分注每丁石歳徵銀八分以充辦料隆慶五年𫯠
勘合每丁石𣲖銀六分續奉加𣲖七分王
第四十二葉
注六 通志𥘉一十六起子午
第四十三葉
注七 畢嶺縣西北九十里
注八 通徳縣西北七十里
注九 官田縣北四十五里
第四十四葉
注十 汀州志 茂七沙縣人廵按御史柴文顯立為會長因殺人為縣官𠩄捕遂率
𠩄部反 与此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