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三 寧陵縣志言草梢之弊曰方其檄郡邑也曰銀若于買草稍若干共重
若干雖民間交易不是過矣計其終則視價五倍猶不能謝譴怒焉夫五權
以十六兩為觔而今加十之五矣交納以到日為限而貧狡之徒待賄始收不
則遲以日月使之乾折又低昻其手所費反倍于賄矣
第六十三葉
注四 弘道羅山知縣
第六十七葉
注五 内江人彰徳府推官
注六 李盡記橋在縣西一平山之吕谷絶崖為之西通潞安為山右徑道宋征河東嘗
積糧草于此
第六十八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