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樂平侯時鍾繇上䟽欲復肉刑詔令公卿
共議朗議以爲繇欲輕減大辟之條以增益
刖刑之數夫五刑之属著在律科或有減死
一等之法不死即爲減施行巳乆不待逺假
斧鑿於復肉刑然復有罪次也前丗仁者不
忍肉刑之慘酷是以廢而不用不用以來歴
年數百今復以之恐所減之文未彰於萬民
之目而肉刑之問巳宣於宼讎之耳非所以
來逺人也議者百餘人與朗同者多帝以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