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勲官及爵二品以下五
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並為上請
注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别
奏請
䟽議曰條其所犯者謂條錄請人所犯應死
之坐應請之狀者謂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
請之狀正其刑名者謂錄請人所犯凖律合
絞合斬别奏者不縁門下别錄奏請聽𠡠